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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项建筑工程业务将全面鼓励执行

2020-12-09 本站公告

 中国人保为积极落实住建部及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建筑工程市场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满足建筑工程相关企业风险转嫁及管理需求,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发展,开发了《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新三项建筑工程业务将全面鼓励执行

 

一、投标保证保险:

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在项目投标时一般会要求投标人为投标行为进行担保,包括现金投标保证金、银行支票、本票与汇票、以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目前现金、投标担保与投标保函是主要投标担保模式。但上述方式中,投标保证金会占用投标人的资金;而投标担保以及投标保函均需要投标人提供反担保,程序较为繁琐。在国外,投标人大多采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参与投标。

为了保障投标履约责任,我们的产品特点有:

1.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人提供履约风险保障;

2.释放投标保证金,降低投标成本,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

3.保费成本较低,承保方式相对担保公司和银行更为灵活,投保手续更为简便。

 

 

关于保险责任判断,通常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实务操作中,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招投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投标项目中的招标人。另外保险费率的基准费率为0.5%,并根据投保人所在行业、投保人信用等级、招标文件要求、免赔、抵(质)押物等因素进行调整。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为规范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明确了业主和总包单位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上有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同时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强制实行保证金制度。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们的产品特点有: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释放施工企业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3.保费成本较低,承保方式相对担保公司和银行更为灵活,投保手续更为简便。

 

 

对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2)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3)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4)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5)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6)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在实务操作中,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保险金额是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按照住建局规定),年基准费率是2%,并根据投保人资质等级、反担保情况、信用及风险管理水平、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保险期限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期限而定。

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

为降低工程合同履约风险,发包人常要求承包商订立建设施工合同时缴纳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形式避免承包商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的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10%。此类风险缓释措施不仅需要承包商付出较高的增信成本,而且需要发包人有较高的处置抵押物能力及向担保人索赔的能力。为减少建设工程未及时完工及质量问题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缓解国内工程承包方的资金占用压力,满足建设工程市场上对工期完工履约的需求,我公司开发了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顺利完工,我们产品的特点:

1.转嫁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经营风险,保障工程项目顺利竣工;

2.释放保证金,不占用承包商的银行授信额度,保费成本较低;

3.保险公司的资质较之担保公司偿付能力更强,监管更为严格,给业主的安全保障程度更高;

4.承保方式相对担保公司和银行更为灵活,投保手续更为简便。

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工程承包人,被保险人是工程发包人,保费是工程造价乘以费率,基准费率是1%,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期间、投保人资质等级、反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暂无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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